泗洪县一包工头领到工程款后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反而携款外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31226日,泗洪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刘伟某系江苏泗洪县人,工程承建商,现年40岁,经泗洪法院审理查明, 201261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承建泗洪县青阳镇某安置小区期间,拖欠在该工地劳动的钢筋工、木工、瓦工、架子工等100余人工资达38万余元。2012119日,青阳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工程款114万元支付给吴某,刘伟于同年1111日取出该工程款并携款带上老婆和11岁的儿子打一辆出租车一路南下逃到浙江温州,在温州住到年底,担心被熟人发现,又打车到厦门,在厦门租房住下,20134月妻子在厦门生产,孩子满月后,20135月,吴某携家口又北上山东,在威海暂住下来,欲在威海寻求发展机会,他发现威海当地没有汽车出租行业,就用青阳镇拨付的工程款中的90万元购买7辆二手汽车,并以一亲戚的名字注册公司。因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造成工人多次聚集在工地上讨要工资,该小区工程数次停工,2013128日,青阳镇政府出面先期支付了100余名工人的部分工资计30余万元。泗洪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201322日对吴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冯某某等121名工人工资,因吴某潜逃在外,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已在吴某住处等地张贴公告告知。

 

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偿还所欠工人工资。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偿还所欠工人工资,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