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残情况认识不清 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后仍可获赔
作者:朱益虎、吴欢 发布时间:2014-01-03 浏览次数:344
近日,常熟法院对一起经交警部门调解并履行协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判决,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才发现因交通事故而构成的伤残,给予赔偿权的保护。
2012年11月21日7时许,王先生驾驶轿车在常熟市福支线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林先生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相撞,致林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后由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6月4日,林先生与王先生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由王先生承担车损并一次性赔偿林先生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并当场履行,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然而,在2013年8月,林先生发现身体不适就医,后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林先生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其损伤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林先生的误工期限被重新认定。之后林先生因向王先生追偿协商,而王先生和保险公司均认为之前的交通事故已经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完毕,赔偿也已经履行。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本案中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林先生并不知道自己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现林先生以达成协议后发现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损失,法院对其合法权利应予以保护。由此判定王先生赔偿原告林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