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饱结账滑成骨折 高档酒店成被告
作者:刘玲 发布时间:2014-01-03 浏览次数:241
徐某在一家档次不错的酒店请客,不料吃晚饭去结账的时候滑倒在吧台,造成腿部骨折,事后,徐某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泗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万余元。
2013年10月,徐某要宴请亲友,便向朋友打听哪家酒店饭菜好环境又好,且价格相当。朋友向徐某推荐了某酒店。徐某当即便打电话过去,提前预定了该酒店的一个包间。
预定当天,徐某及其亲友来到该酒店包间内用餐,酒店的菜式和味道确实没让徐某失望,不仅美味,环境也很优雅。亲友都夸奖徐某会选地方,饭菜真好吃,徐某觉得特别有面子,一顿饭吃的是宾主尽欢。
饭后徐某便前往酒店大厅服务台结账,走近吧台,徐某刚掏出钱包准备和服务员说话,忽然脚底一滑,“扑通”一声摔在地上,痛得无法起身,随即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5941.76元,经医院诊断徐某左腿骨折,医生嘱咐卧床休息。
原来当天酒店服务台大厅地面刚刚被服务员打扫过,地面被拖得湿滑不堪,然而酒店却未在大厅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进行该区域的顾客注意地面湿滑情况。毫不知情的徐某便滑倒摔成骨折了。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更应就公共场所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尽到警示、提醒注意的义务。上述案件中,酒店对于大厅刚刚打扫过的湿滑地面应当知晓可能对进入该区域的人员造成伤害,却没有尽到安全提醒注意义务,至毫不知情的徐某滑倒跌伤造成左腿骨折,应当对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某酒店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088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