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签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吕祝华 王华 发布时间:2014-01-03 浏览次数:323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处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刘某双倍工资22000元、补偿金6000元、损失1210元。
刘某诉称,2009年1月,其应聘到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自当月起为其缴纳几个月的社保费后既未续缴,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双方发生争议。2012年1月,公司与其结清至2011年12月的工资,并多次承诺补缴社保费但未践约。其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无奈之下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但仲裁裁决未支持其主张的双倍工资的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设立,一般经营项目为工业搪瓷化工反应罐生产、加工、销售。自2009年1月起,原告刘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月,被告口头解除与原告刘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11月23日,原告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及为仲裁花费的公告费等费用1210元。经仲裁裁决,双方自2012年1月起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因被告在法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后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