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爱情,已婚男与妻子离婚,抛下年幼孩子,后与情人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和,双方再次分手,家破人散。

 

庄某为已婚男子,并生有一子,因庄某认识90后未婚女赵某,双方相见恨晚,于2007年同居生活,庄某也因此与妻子离婚,庄某与赵某同居迄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526日双方生一女孩,现在苏州市某幼儿园读书。同居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关于小孩庄某的抚养,要求赵某要求随其生活,庄某亦表示同意。

 

关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原、被告陈述双方共同债务有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被告提出如果分手就要求原告给予其经济补偿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原告要求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本院确认小孩随原告生活,同时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小孩读书情况,由被告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3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半负担。关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原、被告一致认可共同债务18000元,考虑到该债务系为双方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遂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庄某所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庄某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3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半负担;同居期间共同债务18000元由原被告各半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