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过失致人死亡赔偿又获刑
作者:秦厚友 李军荣 发布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278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日益普及及种类繁多的电动车纷呈问世,各种代步工具在人们为子女提供入学就读方便的同时,也日渐成为校园周边环境的“隐形杀手”,被世人所瞩目。保安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维护校园周边秩序,确保校容、校规、校序井然是职责所需,任务使然。但凡事都有度,越度易其反,俗话说:“物极必反”。笔者就借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告诫奉献在各条战线上的保安们,并与之共勉。
2012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迎春校区门口,因维持车辆停放秩序与被害人申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推搡。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申某某用力推倒在地,致其颅脑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因小事酿成了弥天大罪,悔恨交加,声泪俱下。
不久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预见自己手推被害人朱某某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对方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被害人申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主动配合单位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据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本案源自于我们生活中的个案,与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也许常人一生中都不会发生类似情景,逝者如斯乎,但是教训却是耐人寻味而又蕴含深刻哲理,凡事倘若过而不及,往往会适得其反,越度即逾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灵活处置,审时度势,才能科学而又稳妥地破解各种棘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