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一只流浪犬非常可怜,就好心地喂养了一段时间,没想到这只流浪犬咬伤了邻居,更没想到邻居竟向自己索赔。近日,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孙先生表示,好心喂养流浪犬,却为自己招来了一场“官司”,自己感觉实在是太冤了。

 

201211月,家住丹徒新区瑞丹花苑的李先生下楼扔垃圾的时候,突然窜出一只黄色土狗将他咬伤,李先生立即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这只狗予以收缴。事发后,李先生自行到医院就医,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事后,李先生打听到咬他的狗是住在前面一栋楼一楼的孙先生家喂养的,遂找到孙先生理论。孙先生却告诉李先生,这只狗并不是自己家饲养的狗,自己只是看它可怜,喂点食物给它,这只狗白天还是到处流浪,饿了就会到孙先生家门前来吃东西。孙先生表示,自己又不是狗的主人,只是好心喂它几餐饭,但并不负责看管狗,所以狗咬伤了人也不应该让自己负责。李先生却表示,如果不是孙先生长期喂养这只狗,那么这只狗也不会在自己小区出现,也不会将自己咬伤,所以对于自己被狗咬伤,孙先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只得起诉到丹徒法院,要去孙先生赔偿自己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400多元钱。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孙先生家的邻居进行了走访,也从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后公安对孙先生做的笔录,根据邻居的反映和公安笔录,得知咬人的狗的确不是孙先生家饲养的,而是外面的一只流浪犬,但孙先生喂养这只狗已经大半年时间,这只狗每天晚上都会在孙先生家周围徘徊,有时孙先生干脆让这只狗睡在自家的院子里过夜。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肇事狗虽然是流浪犬,没有饲养人,但孙先生自己也承认自己喂养这只狗大半年的时间,孙先生理应考虑到流浪犬具有危险性,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对待流浪犬应当送到相关部门处理,而不是自行喂养,孙先生在自己家喂养流浪犬,实际上已经成为这只狗的实际管理者,因此对狗造成他人伤害的,孙先生理应承担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共计2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