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我的钱全给你 分手后,不还我钱上法庭
作者:吴婷 发布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278
相爱时甜言蜜语,承诺“我养着你”、“我赚的钱全是你的”,分手后却反目成仇,要求曾经的恋人将钱都返还给自己。近日,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法庭上,曾经缱绻恩爱、甜言蜜语的恋人如今为了钱对簿公堂。
丹徒区上党镇的许勤(化名)年轻漂亮,21岁的她是村里有名的美人,也是很多青年追求的对象。2009年4月,许勤在镇江一饭店打工期间,认识了来就餐的陈浩(化名)。28岁的陈浩是某银行的职员,家境较好,一直没有遇到心仪的女孩。在认识许勤后,陈浩被她的美貌吸引,展开了强烈的追求攻势,很快两人就坠入爱河,并同居到一起。因为心疼女友,也因为介意女友饭店服务员的身份,陈浩向许勤提出,希望其辞掉工作,反正自己赚的钱足够二人的开销。为表诚意,陈浩还当即取出自己的工资卡交给许勤保管。许勤听说陈浩愿意“养”自己,欣然接受了这个提议,辞去了工作。许小姐的好朋友们知道后,都纷纷表示很羡慕许勤找到个有钱的男朋友,可以享福了,许勤也暗自得意自己有眼光,有福气。
然而幸福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太久,自许勤辞掉工作和陈浩同居在一起后,两人之间的矛盾开始显露出来。陈浩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条件也很好,而许勤出身农村普通家庭,读完技校后就出来打工,两人并无相投的志趣。加上陈浩的朋友话里行间总是透露出对许勤的轻视、陈浩也总是一副看不起许勤的亲友的态度,让许勤觉得非常伤心。而陈浩也越来越觉得两人之间的差距太大,根本不适合走到一起。
2012年3月,陈浩向许勤提出分手,同时,陈浩提出,在二人同居期间,许勤花销太大,每个月都将陈浩工资卡上的钱取光,并且总是提出要这要那,陈浩算了一下,两年多的时间里许勤一共取走了自己卡上的18万元钱,还跟自己索取了近5万元的财物,现在两人分手,希望许勤适当返还一部分钱。许勤则表示,当初是陈浩自己提出要“养”自己的,为此自己还辞去了工作,现在陈浩提出分手,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说,居然还要求自己返还恋爱期间的花销,许勤表示不能接受。许勤收拾了自己的东西,将陈浩的工资卡留在陈浩家,自己则搬回了上党的家中。
2012年5月,许勤收到丹徒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陈浩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在恋爱中花费掉的10万元钱。
庭审中,许勤认可自己的确是曾拿陈浩的卡取钱,但取出的钱都是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这也是陈浩自己的意思,自己并没有为此获取到利益。所以陈浩的诉讼请求自己不认可。而陈浩则表示,许勤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的所有工资,所以自己要求许勤返还这些钱。
法官告知陈浩,如果陈浩认为许勤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了他的工资,则许勤的行为涉及了刑事犯罪,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处理,陈浩可撤诉后到公安报案。陈浩随即改口,称自己虽然知情,但两个人的生活开销根本用不到那么多钱,许勤一定是将钱私吞了,现在自己也只是要求许勤返还一部分,要求并不过分。
法官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在本案中,陈浩将卡交给许勤是自愿的,对于其用途是明知的,并且有很明确的目的,就是希望讨许勤的欢心,并用于双方的共同开支,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在男女双方的交往中,彼此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都是合乎常理的,不能简单以不当得利衡量双方的得失。
近日,丹徒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陈浩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