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礼让斑马线”的行动在很多城市举行,其实,礼让斑马线,不仅是交通文明的表现,更是有着保护安全实际的考虑。近日,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路口发生碰撞,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3322日上午,严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泰州高港大道由南向北直行,途经振兴大道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曹某身受重伤,一个月后,曹某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本身并不复杂,然而,责任如何划分,却成了大难题。据泰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处理本起事故的民警介绍:事故经过,包括事故证据都是很明了的,唯独就是事发十字路口的红绿灯没有监控,不能证明是哪一方闯红灯。于是,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因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损失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死者曹某家属遂严某以及严某所在公司、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受害人曹某已死亡,庭审中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法院只能依据交警二大队事故卷宗中仅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考察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严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曹某发生相撞事故这一事实,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庭审中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看,被告严某驾驶的车辆在正常的行车路线上,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则倒在十字路口的中间,但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发生位置偏移也在情理之中,故也不能就此认定曹某未按正常路线行驶。而事发时交通信号灯情况如何、曹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客车车头左侧相撞是避让不及还是主动撞上等事实的认定对责任认定均有着直接影响。由于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对其他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事实又无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即使是曹某闯红灯,被告严某也有慢速通过路口并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及遇有情况正确操作的义务,故可以排除被告严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法院认为,受害人曹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严某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被告严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严某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另事故车辆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方的损失先行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严某所在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经逐项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856426.64元。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621100元,仍有不足部分235326.64元由被告严某所在单位承担。

 

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析法: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来讲,它是属于一个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在立法上也就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利益。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