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老人坠桥谁该担责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275
秦大爷本来的路上走得好好的,但是走到一座桥上的时候,桥面断裂,秦大爷从桥上坠落受伤,住院花了不少医药费,出院后的秦大爷觉得气氛难平,将桥梁的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都告上了法庭。
秦大爷是个退休的老同事,这天,他和老朋友刘大爷和赵大爷一起散步,刚走到一座旧桥的中间时,桥面突然断裂、倒塌,秦大爷从桥上坠落受伤了。经抢救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L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第5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共住院治疗25天,医嘱建议休息4个月并加强营养。
秦大爷出院后,觉得自己太冤枉了,本想好好退休后去游览大好河山,但是计划全被搁浅了,身上病痛不说,自己还要二次手术,各项费用已经花了近5万元。于是,秦大爷将施工方鹏程公司和远大公司,建设单位泗洪县水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人承担自己的医药费27279.97元、误工费11789.5元、护理费20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营养费145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共计51427.07元。
水务局收到诉状后觉得很冤,以为桥下施工的工程是大刘引河疏浚工程,其属于县政府重点工程,由水务局负责建设,但涉及工程安全问题应由施工方承担,水务局不承担责任。
鹏程公司也觉得很冤,因为自己不是桥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桥面断裂没有责任。鹏程公司是大刘引河疏浚工程的施工方,与桥梁断裂没有任何联系,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鹏程公司在施工时,已经在桥一头堆上了土,防止行人上桥,原告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能够遇见该桥存在危险,擅自上桥行走,秦大爷本身存在较大过错,故被告鹏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远大公司则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刘引河疏浚工程为县重点工程,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水务局,施工单位为被告鹏程公司。该河原有宽度为10米左右,经施工拓宽至60米左右。当被告鹏程建设在原告所述桥处施工时,对桥东头桥基附近进行开挖,部分通向桥面的道路被挖开,部分道路仍连接桥梁,行人能够上桥通行。当被告正在桥下施工时,原告等人上桥,桥梁突然从中间断裂,原告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鹏程公司赔偿原告3000元。原告医疗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另查明,该桥梁为一座农用桥,多年无人维修、养护。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发现场照片3张、工程名牌、医药费发票、出院记录、用药清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鹏程公司在桥梁附近施工时,挖开了桥头连接桥梁的道路,松动了桥基,对桥梁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没有在桥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且该桥系多年无人维修的农用桥,桥面、桥基已经老化,最终导致桥梁从中间断裂,原告受伤。被告鹏程建设的施工行为与桥梁断裂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桥头路面已经挖开的桥梁,应能预知危险的存在,而擅自上桥行走,存在一定过失。桥梁所有人及管理人没有对桥梁维修、养护,导致桥梁老化、破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原告在本院释明后,不行使对桥梁所有人及管理人的诉权,视为其放弃对桥梁所有人、管理人的诉讼请求。综合各方因素,被告鹏程建设在施工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责任。被告泗洪县水务局、远大公司与原告损害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27279.97元;2、营养费按一般标准10元/天,参照诊断证明处理意见,原告实际住院25天,医嘱建议休息4个月,故依法认定14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一般标准15元/天,依法认定375元;4、护理费原告请求支付2032.6元,符合一般护理标准,本院予以确认;5.交通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但结合原告住院的时间、地点、伤情等情况,酌定交通费为300元。因原告系退休干部,亦无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二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故对原告主张的8000元二次手术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秦大爷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31437.57元。被告鹏程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437.57元×70%-3000元=19006.29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江苏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秦大爷经济损失19006.29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秦大爷对水务局、江苏远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