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陵法院对杨某与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6492.22元,驳回原告杨某其它的诉请请求。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杨某与徐某系夫妻,徐某与张某相识后,互有好感,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5月一天,杨某发现徐某在张某租住的车库内,遂喊其亲友一同前往,徐某从车库离去后,杨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杨某扒住窗户欲进入车库,被告张某为阻止杨某进入,持菜刀将杨某的右手砍伤,杨某经手术治疗后,遗有右手拇指、食指部分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轻伤。后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张某服刑期间,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恰当处理感情纠纷,系引发矛盾的原因,其持菜刀将杨某砍伤,存在过错;杨某未获准许,拟入他人住宅,亦存在一定过错,张某已受刑事处罚,杨某的精神损害已得到抚慰,据此,遂依据法律,作出该案判决。

 

法官寄语: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杨某之夫徐某,在其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正是导致两女一女被判刑、一女终生残疾的起因,望相关人员能引以为戒,恪守法律与道德准则,共同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