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与南通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统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妥善处理环境保护案件,深入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工作。

  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及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切实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切实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加强对污染环境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重视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判决,督促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对重大影响、敏感、复杂的污染环境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提升案件办理效果。

  《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应当与环保机关、财政部门等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将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等纳入公共性环保专用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环保公益行动和环保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