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互推孩子,孩子应归谁?
作者:王彩霞 发布时间:2013-12-30 浏览次数:331
近年来,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有些离婚夫妻双方在庭上纷纷以放弃抚养费为条件,激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近日我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竟当着孩子的面在法庭外互推孩子,发生激烈争执。
陆某、张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2年5月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1月生育一子陆小某。自2010年10月起,张某认为陆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张某先后两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争议的焦点在孩子陆小某的抚育问题上。
陆小某今年11岁,在 2012年张某离家之后,陆小某随陆某及其父母亲一起生活,主要由陆某的父母亲照料孩子的日常学习和生活。审理中,就陆某、张某离婚后孩子随谁共同生活,征求了陆小某的意见,其表示希望随张某生活,理由是厌倦了爷爷、奶奶对其的管束,父亲又不太过问他。但孩子又表示不想离开目前就读的学校。
张某目前借居在娘家,没有固定工作。庭审中张某一再表示无法照顾好孩子,不愿意孩子随其共同生活。陆某目前在汽运集团上班,工作相对稳定。但陆某也表示不愿意孩子随其共同生活,理由是双方的抚育条件是均等的,且应尊重孩子的意愿。
本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关于孩子抚育问题,双方均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愿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这种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孩子是无辜的,把离婚给孩子在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方面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均表示不愿直接照顾孩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两害之间取其轻,依法判决孩子的归属,不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孩子目前随陆某共同生活,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生活和居住环境等相对优于原告,且孩子尚在陆某一方的学校就读。故孩子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维持孩子既有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虽已满11周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孩子的心智显然尚未完全成熟。其虽然表示希望随张某共同生活,但直接的原因是想摆脱陆某父母目前对其的管教。而张某又强烈不希望孩子随其共同生活,故有理由相信,如果判决孩子随张某共同生活,将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孩子随陆某共同生活,张某依法承担孩子抚育费用。
陆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了孩子的意愿,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陆小某由谁抚养的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子女的具体抚养方。本案中,虽陆小某有随张某生活的意愿,但就张某、陆某双方谁具体抚养陆俊杰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与成长而言,陆某有固定的工作、住所,陆小某近年也一直随陆某及其父母生活,且在陆某居住地就学,故由陆某抚养陆小某明显优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的张某。原审法院确定由陆某抚养陆小某并由张某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