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小张是叔侄关系,平日一向相处融洽,感情较深。两年前张某的车辆报废,其后一直没有开车,驾驶证也过期未检验。20135月,张某找到侄子小张,称有急事要借用小张的车辆,小张想张某虽然没有驾驶本但是个老司机了,借车用一趟也不会出什么事,就将车借给了张某。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海淀区某路口时与郝某的车辆相撞,张某、郝某均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查明张某使用超过有效期驾驶证,另外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及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瞭望及避让右方道路的车辆先行,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邵某将张某、小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等近四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同意赔偿邵某的合理损失,但是称其无固定收入,没有赔偿能力。小张则为屡屡自己“喊冤”,称其出于情义出借车辆给叔叔张某,并没有收取费用,对车辆的使用没有取得任何利益,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张明知张某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张某某,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小张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邵某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车辆作为奢侈品功能的逐渐消失,其使用功能已经占据主要地位,故借车使用在亲属、朋友、同事间已经成为很平常的事情。一般情况下,能够相互借车使用的人,也是关系相对比较密切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往往忽略对借车人驾驶资格等的注意,这种忽略也易使机动车所有人的出借行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一旦发生事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购买的车辆的性能以及使用尽到更大的注意和保管义务,避免“想不到”的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