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6月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对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亦称之为罪错少年)应予以帮教。由于起步早城市中对罪错少年的帮教落实较好,而在广大农村由于种种原因对罪错少年的帮教落实却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大量罪错少年流落社会,存在着再次犯罪的隐患。该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罪错少年的帮教机制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农村罪错少年长期处于帮教空白状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社会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公众目光聚焦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探讨研究,认为农村未成年人性情质朴,生活环境相对单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较低等等,进而忽视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以及在机制上的设置。再者受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预防轻帮教思路的影响,我们几乎听不到有关农村罪错少年的帮教的声音。

 

二,广大农村缺乏专门的罪错少年的帮教机构设置,帮教责任难以落实。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罪错少年的帮教机构设置规定过于原则,仅规定了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对罪错少年应予以帮教,但具体帮教机构如何设立却留下了一块立法白地。其次对于农村而言,有权对罪错少年进行帮教的主要机构如公安局派出所长期为治安等工作所累,难以对罪错少年进行有效的帮教。最后,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责职中也缺乏对罪错少年进行有效的帮教设置。

 

三,重返社会后,农村罪错少年流动性较大,难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农村罪错少年在重返社会后,一般难以再返回学校,迫于社会的压力和生存需要,往往立即投身社会,从事低等技术要求的工作,而这些低等技术要求的工作竞争较为激烈,工作稳定性差。其自身原因也决定了一般帮教机构难以对这些罪错少年进行有效的帮教。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农村罪错少年的帮教工作进行反思和改革,构建起符合实际的农村罪错少年的帮教工作机制。

 

一,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帮教工作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罪错少年的帮教机构设置仍处于立法白地的情况下,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帮教工作体系,有利于帮教工作的协调和开展。解决社会,学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检法各司其职帮教工作松散无力的局面。

 

二,尝试建立起以村委会为主要帮教责任人的长效帮教工作机制。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由村委会担任主要帮教责任人有以下三个优越性:(1)村委会委员皆是由当地有威望的村民担任,他们思想进步,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而且他们熟悉这些当地罪错少年的情况,容易找到他们问题的症结所在,工作效果明显。(2)农村村委会网络建立完善,便于对这些罪错少年就近进行帮教,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解决了帮教中常出现的帮教对象遗漏现象。(3)由村委会帮教更趋人性化操作理念。村委会的性质是群众组织,不具有公力性。罪错少年重返社会后他们也是普通公民,解除公力机关对他们的带有强制色彩的帮教,尊重其人格,改由群众组织进行教育帮教更具有人性化意味。

 

三,探讨建立民政部门扎口管理的帮教管理制度。赋予政府民政部门对主要帮教责任人村委会进行业务指导权,对帮教中出现的典型或疑难问题予以解答权。或者适时介入权等。这样既可以强化对罪错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又可以引导村委会的帮教工作使之更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