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引发的血案
作者:崇海燕 李琛 发布时间:2013-12-27 浏览次数:300
近日,昆山法院开审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令人痛惜的是,此案是因乘坐出租车发生口角这样的小事,造成一人的死亡。
某日凌晨,死者李某、王某、张某等五人一行在路边打出租车,朱某驾驶的出租车驶过,李某等人拦下了朱某的车辆。朱某见李某等一共五人,超过了车租车载客上限,于是拒载李某等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并争吵发展至互殴,由于李某人多示众,朱某受到攻击,于是他拿起车内的剪刀,持剪刀将李某捅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死者李某的家属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9年,并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后死者李某的家属又将当日与李某一起的王某、张某等4人以及朱某所在的昆山某出租车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等人与李某一道,并未对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对于李某的死亡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朱某是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事发时朱某的行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应由其个人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出租车公司不应当对死者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王某等4人及出租车公司每人自愿补偿李某家属一万元。
法官说法:乘坐出粗车本是小事,却因为冲动导致惨案的发生。朱某本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公民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