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1、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禁止被告人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营业性游戏场所

 

2013年7月至8月期间,今年17岁的被告人韦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曙光大道东方雅居小区、律君网吧、庆丰网吧等场所,以借用为名,诈骗作案4起,骗得被害人张某等人电瓶车四辆,合计价值人民币6260元。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又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纤韵网吧,趁被害人祁某某熟睡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祁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钥匙,后在该网吧楼下,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祁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712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将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币1000余元用于网吧上网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雅马哈牌摩托车,被告人韦某某退赔人民币626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韦某某出生于普通农村家庭,系独子,自幼随父母生活,父母以务农和打临工为生,经济条件一般。被告人韦某某初中没有毕业又去职高学习,因无心学业,十余天后便辍学在家。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暨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暨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罪行以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对所犯的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对所犯的盗窃罪以自首论,亦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盗窃罪系自首、诈骗罪系坦白、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韦某某走上社会后在外游荡,喜欢至网吧上网,沉溺于网络游戏。被告人韦某某父母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较低,平时忙于生计,无足够精力对其管教。被告人韦某某贪玩,受不良习气影响,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韦某某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了进一步认识,愿意改正。被告人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对子女加强管教,请求法院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韦某某网络游戏成瘾,本案犯罪所得主要用于网吧上网,且作案多发生于网吧,为加强对被告人韦某某的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法院依法决定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等营业性游戏场所。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