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四个强化”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论证能力
作者:东台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26 浏览次数:853
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从而确定民事判决说理的对象,并对裁判者就该对象作出决断所涉之诉讼程序予以规制,以规范审判权的运行,使其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由此形成的判决才能说理充分、论证有力,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东台法院积极学习新民诉,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显著提高,涌现了很多优秀的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
强化多维说理。东台法院发挥想象,构建全方位式说理,打造“立庭-庭前-庭审-判决-调解”一条龙式的说理服务,只要有利于解决矛盾,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成为说理的场所,集中法院内外的人力资源,携手进行说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强化激励机制。东台法院积极探索,推行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裁判文书评查机制,每年对优秀的裁判文书进行汇编-评选-考核-奖励,对优秀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不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同时也将其纳入年度评级晋职的考核中。
强化规范说理,东台法院积极完善裁判文书的说理模式,紧密结合裁判文书样式,缜密、严格的阐述裁判理由,准确的概括双方的诉求和理由,力求做到结构严谨,文字通畅,语言朴实,避免使用华丽的词藻,方言俚语,促进裁判文书说理的科学规范化,更加便于当事人阅读理解。
强化法学素养。东台法院高度重视三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法官沙龙,积极实施人才培养的“引航工程”,采用由资深法官与青年干警“一对一”的结对培养模式,切实提高学历层次,注入新鲜血液,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为青年干警书写裁判文书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