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9日,吕某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报案称:其妻子余某于200212月离家出走,现与清浦区盐河镇谢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涉嫌重婚。2012320日公安机关在南陈集将余某抓获,同年323日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官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余某于199412月和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的吕某结婚并在一起生活,2003年底因不堪忍受吕某长期打骂离家出走,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被告人谢某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告人谢某在明知余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于200411月育有一女。另查,2012824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余某与吕某自愿离婚,余某给付吕某补偿人民币11800元,并取得吕某的谅解。

 

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余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谢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