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骗财5万元 男子一审获刑2年半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2-25 浏览次数:276
李某,系个体从业人员,有多次犯罪劣迹,曾三次因各类犯罪被判入狱。出狱后,李某又做起了诈骗钱财的勾当,李某虚构承接工程、帮助购买低价香烟等理由,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肖某人民币5000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可以帮助购买低价香烟的理由,骗得被害人肖某人民币30000元。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承接高港水厂工程的理由,骗得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没有骗取被害人50000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不足,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骗取被害人50000元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自书供词、自书悔过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而且与被害人相关陈述、中国银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表、中国银行出具的说明、证人吴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相印证,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