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浦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放火罪。

 

2010212日,被告人袁某因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纠缠其前妻陈某时,遭到陈的拒绝,加之对陈与自己离婚后又和他人结婚心生愤恨。遂携带事先购买的两塑料桶汽油(约十公升)、纱布等,于当晚1030分左右至本市清浦区陈某母亲刘某住宅处,将汽油倒在刘某家门口,用纱布引燃后逃离现场。后刘某家人、邻居及房客将火扑灭。致刘某家木门及窗户玻璃、衣物等被烧毁。本案审理期间,对袁某放火给被害人造成的财物损失等,其家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对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因泄愤而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人对其放火给被害人造成的财物损失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书面向本院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故亦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