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年纪不学好 聚众斗殴还抢劫
作者:陈新 发布时间:2013-12-25 浏览次数:302
近期,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90后少年抢劫、聚众斗殴案件。
潘某系90后少年,本该是在学校好好学习的年纪,可惜其不行无术,在社会上结交不良少年,最终走上歪路。
2012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潘某尾随受害人郑某至东大街银都商城门口时,潘某上前采用“掐脖、捂嘴”等暴力、威胁手段,抢得郑某的一个灰色女式挎包,包内有现金800元、金立牌手机一部(无法核价)及银行卡等物品。同年2012年5月30日,赵某(另案处理)在上网聊天过程中与刘某等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好打架,赵某纠集被告人潘某等人携带砍刀、棒球棍、弩弓等工具,来到双方约定的某网吧门前,被告人潘某先用弩弓向刘某等人发射钢珠,刘某即转身跑到网吧里面,赵某、潘某等人拿着砍刀、棒球棍等工具冲进网吧内,被告人潘某持刀对刘某左膀子砍了一刀,赵某和被告人潘某又对刘某进行谩骂。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同赵某等人已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又查,2010年5月5日被告人潘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2年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犯有二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