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携女伴去吃饭,孰料吃到一半女伴竟跑到别人的桌上,倍觉面子大失的二人火从心头起,一顿大闹之后,面子没有要回来,“要”来的是一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近日,江苏省滨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一审分别判处两名被告管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

 

20135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管某、徐某和杨某某、刘某某二女一起在滨海县城某排挡内吃夜宵。期间,杨某某、刘某某跑到在该排挡吃夜宵的王某、汪某等3人的桌上吃饭。管某、徐某二人吃完后准备离开,徐某到王某等人桌前要求杨某某、刘某某跟他们走,二女不同意,徐某心里不高兴,将此事告诉了管某。后管某、徐某二人再次到排档内要求二女跟他们走,再度遭到二女的拒绝。恼羞成怒的管某当即掀掉他们吃饭的桌布,将在该排档内拿来的菜刀放在桌上并同徐某一起肆意挑衅、辱骂王某、汪某等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报告人徐某先动手推搡王某,后又和管某冲上去对王某等人实施殴打,殴打中,管某手持菜刀将汪某的后背、王某的右上臂等部位砍伤,后同徐某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汪某背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于2013613日主动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徐某的亲属资源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徐某一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排场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