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高楼大厦一天天增多,电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当中一种便捷的工具。在大家越来越钟情于这种垂直速度带来便利的同时,又是否意识到其中的一些安全隐患呢?近日,横山桥人民法庭调解审结一起装卸工搭乘货梯致伤案,货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分别向伤者支付了4万元和2万元,今后双方各无牵涉。

 

2012923日下午六点,横山桥镇一钛白粉厂内,工人已下班,工厂实际承包人徐正法购买的一车矿料到货,因为要将矿粉原料运到车间里去。他就将装卸业务发包给沐阳籍的严建国,严建国遂安排老乡杨大成前来搬运。该大楼共五层,要去的车间在四楼,大楼里有一部货梯供平时装载物资上下,已使用多年。由于每包原料重达20公斤,杨大成为了节省时间和气力,就通过电里一趟运两包,自己也一起随着电梯上下。就在货物只剩下不到十包时,一趟电梯升到四楼时出了情况,电梯门不知为何死活打不开。杨大成吓坏了,或许是太慌乱,他认为门开了就好了,于是用手使劲去掰门、拍门。不曾想电梯门没有被掰开,而突然停止的电梯却快速地下降,一下子落到了一层,杨大成被摔成骨折,被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68000余元,严建国支付了其中的30000元,车间承包人徐正法支付另外的38000元。20133月,杨大成的伤情经苏州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并有一定的误工期及护理期。究竟谁应该为杨大成的损失买单,工头、钛白粉厂业主、实际承包人三方相互推诿,各执一词。20139月,杨大成为了索要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索性一股脑将有关联的各方统统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工头严正国辩称,虽然杨大成是其雇员,但造成杨大成受伤的原因是电梯故障,所以应该由电梯的提供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钛白粉厂业主张太军辨称,电梯是货梯,只能装货,不能运人,且车间大楼二年前已经完全承包给徐正法经营,当初移交给徐正法时,货梯的旁边有禁示标志“此电梯为货梯,严禁载人,违者后果自负”,现在的货梯管理人是徐正法,应有徐正法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而原告忽视自身的安全,违反规程装卸货物,使用货梯人货两用,自身过错明显,应对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徐正法则辩称,货梯的归属权属于钛白粉厂,货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也由钛白粉厂负责。如今发生事故,作为钛白粉厂也脱不了关系。严正国作为装卸队的负责人,未领有经营资质,平时也不对原告进行安全培训,致原告操作电梯不当,应与原告一起承担较大责任。

 

由于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主张的法律关系较为混乱,既有雇主责任,又有物件致人损害之诉。经法院释明后,原告考虑到造成其受伤的根本原因是电梯失灵出现故障,确认为物件致人损害之诉。经审理,钛白粉厂作为货梯的所有人,虽然将车间大楼连同货梯承包给他人,但双方对货梯的使用没有进行约定,故仍应由钛白粉厂负责货梯安检报批和日常的维修养护。因钛白粉厂没有办理每年的检修手续,通过安检部门在事故后的检测,本起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是电梯存在技术障碍造成的,并发出责令整改的通知,应认定钛白粉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徐正法作为货梯实际支配使用人,明知货梯不能人货两用,在原有禁示标志缺失后没有及时补设,对外来人员不尽提醒义务,加之平时也有放任其所雇的员工使用货梯人货两用的情况,应认定对货梯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自身对电梯的使用不当,在电梯出现故障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施救方式,故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院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工头与车间承包人垫付原告的医药费同意由各自承担,对原告因伤残造成的各项损失,扣除原告应承担的部分,三方达成一致,并于调解次日履行完毕。

 

杨大成的事件虽然处理完毕,但如果大家再联想到2013816日发生在横山桥镇一建设工地上5人死亡的电梯事故,这一个个的个案案件,已反映出人们在电梯用和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随着电梯使用越来越普及,一方面,作为个人需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作为使用方,管理方,特别是职能部门,更应该重视电梯的使用安全和规范管理,切实避免类似的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