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外出途中见货车后方冒烟有险情急忙跳车避险,不料被车轮辗伤,后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因不能确定为“第三者”,12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明学磊的诉讼请求。

 

20111220148分,周尚利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附载明学磊)沿大保高速公路由保山往大理方向行驶至大保高速公路K89+130米处,车辆后部发生冒烟,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明学磊在车辆没有停稳即打开右侧车门跳车,落地后腿被该车右侧车轮碾压受伤。经核实,该车辆冒烟系刹车泵冷却装置喷水导致因高温产生雾气。公安机关经过处理,认定周尚利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明学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明学磊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92519.17元。明学磊将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76586元。

 

法院查明:原告明学磊系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银联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扬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原告明学磊作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跳车致其本人被车辆碾压受伤,在原告打开车门跳车时,交通事故的事实已经发生,此时,原告仍为本车人员,依法不能认定为“第三者”,故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保扬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银联公司在保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据此遂作出驳回原告明学磊的诉讼请求之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