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首例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圆满化解
作者:姚松杰 发布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306
日前,吴江法院汾湖法庭受理了两起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是吴江一家颇有影响力的台资企业,每年吸纳大量人员就业。某些职业中介服务公司从中发现商机,在未经精元电脑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悬挂“精元电脑厂家直招”、“精元直招”等招牌,吸引求职者应聘,赚取中介费用。精元电脑公司为改变其公司名称被擅自使用的现状,将两家职业中介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是吴江法院受理的首例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汾湖法庭承办此案后,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及化解。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释法及调解工作,两家职业中介服务立即拆除相关招牌,先后与精元电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不再侵犯精元电脑公司名称权。签毕调解协议后,中介公司负责人坦陈公司存在管理漏洞,请精元电脑公司有机会前往指导;精元电脑公司来自台湾的负责人杨经理表示,希望以后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合作。杨经理还对汾湖法庭圆满化解纠纷表示感谢,称法庭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纠纷解决。
企业名称(包括其中的商号)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项民事权益,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取得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境外企业则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获得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切勿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