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撤诉的民事案件提起抗诉 法院应如何处理
作者:吴明兰 发布时间:2013-12-25 浏览次数:1526
2009年7月9日,孙某欠李某工程款5万元未还。后因孙某、李某各自去,异地做工程,两人没再联络,2012年12月9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孙某归还其欠款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孙某欠李某工程款5万元已超过二年,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3月5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后李某又自愿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13年3月20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李某撤回上诉。2013年10月16日,李某又以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某市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0日向同级法院(二审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应作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得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在上诉到二审法院后自愿撤回上诉,表明李某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可,故检察院对撤诉的民事案件提起抗诉,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通过实施该重大诉讼行为,只求停止审判,使诉讼恢复到不告之前的状态。表面上看,撤诉是一种纯粹程序性的行为。但撤诉的结果却使得原告放弃了起诉时所请求实现的一系列目的,即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利益,因此撤诉这种程序性权力行使的同时,也是对实体权利和利益的放弃,本案原告李某在二审法院的撤诉行为,既是行使了其享有的民事处分权,也表明他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服判,而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李某撤诉,不光是对李某撤诉行为的正确性予以认可,同时也是对一审判决正确性的确认。
二、我国民诉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即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李某上诉后,在二审宣判前自愿撤诉,也就是自愿放弃孙某归还欠款的诉求,别说是孙某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即使孙某的欠款未过诉讼时效,李某也因撤诉行为,而处分了该债权,即不再要求孙某归还该5万元欠款。检察院对已撤诉案件抗诉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力自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干涉,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
三、违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之争,民事诉讼也就是平等主体的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便从形式上破坏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的后果,明显以公权力干预公民私权,使另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很难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四、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李某在一审诉讼时已提出自已的主张,并已提供相应证据,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二审宣判前,李某因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而行使撤销权,以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结束诉讼。检察院的控诉程序,必须由检察去启动再审程序,由检察院去搜集,调查证据,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以支持检察机关对此案抗诉活动的成立,这就将李某已放弃的诉权,由代表国家公权力检察机关再去提起,不免有点强权,对被告孙某显失公平,更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五、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从程序上看,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不告不理”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普遍共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也正是现代民主社会尊重公民权利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法院诉讼程序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公权对私权的保护,为确保司法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故该案李某撤诉后,检察院再提出抗诉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给人以国家机关司法偏袒一方的感觉,不利司法公正。
综上理由,笔者认为检察院对撤诉的民事案件提起抗诉,法院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