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本分的农民蔡某某本想在农闲季节为他人提供劳务,补贴家用,没想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却受了伤,打官司又因选错了诉讼主张而败诉,使他十分痛苦。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6522日,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筹建处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筹建处将该单位三期青年路污水管道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由该公司分解给他人施工,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某(王某某无承包该工程的资质,其挂靠有资质的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年711日,王雇佣蔡在其承建的工程中做工,日工资40元。同月19日,蔡某某在上述青年路段污水管道工程中施工过程中,右手被两个水泥管道相撞压伤,后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右手毁损伤、右手与掌骨折端骨折。经鉴定,蔡某某双手十指功能丧失40%以上,构成八级伤残,后蔡某某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法招用劳动者,其与劳动者之间系无效劳动合同,对于该无效合同,由于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因此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要求确认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事实上,原、被告之间亦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且案涉青年路段污水管道工程是涉及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王某某虽然挂靠了有资质的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作为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就不能实施这项工程,即不能说不具备用工资质挂靠后就具备了用工资质。同时该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正如建筑法所规定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