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自己与对方尚未建立感情基础的事实,只是为求吉利的结婚日期便与对方仓促订婚,最终的结果是二人分道扬镳。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秦某还原告凌某彩礼款8800元。

 

20115月份,凌某与秦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见面后不久,秦某便听家里人说农历919日是自己结婚的绝佳日期,如错过日后不会再有好的姻缘,遂不顾自己与凌某还未相互深入了解的事实,仓促与凌某依照风俗举行了仪式并订立婚约,凌某给付秦某彩礼款18800元,办酒席花去5000多元元。订婚后,秦某在相处中慢慢感觉到自己与凌某性格并不协调,双方的性格都十分倔强,二人也因此多次吵架,秦某为自己当初的选择后悔不已。婚期临近,秦某与其父母商量退婚,却遭到其父母的呵斥,秦某为此离家出走。感到结婚无望的凌某请人上门调解,但因秦某外出,调解未果。凌某只好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自己的礼金18800元及其它开支5000元。秦某答辩认为,同意解除婚约,但因彩礼款已经支出部分,故不应全部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某给付秦某礼金18800元是根据农村婚礼习俗,以与秦某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故对此应当认定为彩礼金。现因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也同意解除婚约,致使预期的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现原告凌某要求被告秦某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凌某请求的其它开支属礼节性支出,不属彩礼范围,其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