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欠款人,“陆平”还是“陆萍”?
作者:张勤 发布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305
送货单上签的姓名与被告的姓名虽然同音,但是否就是同一个人却无法确认。好在法官通过查找婚姻档案的方式找到了证据,据此作出了判决。
赵先生是一位主要为小包工头提供水泥的供货商。2010年11月的一天,赵先生和往常一样按客户的要求送水泥到各个工地。在吴江盛泽的一个在建小区内,赵先生遇到了自称陆平的小包工头。陆平对赵先生说,他正承建这个小区内的几幢小别墅,问赵先生是否愿意送水泥,结款方式为第二次结清前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赵先生想,欠一车货换个赚钱的机会,值。于是在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送了七次货,陆平每次都很爽快地在送货单上签上自己的大名。然而,当赵先生提出支付货款时,陆平却总以工程款没有收回,收到就付,年底一次性结清等理由搪塞,赵先生一次次地相信了陆平。
2010年年底,赵先生想打电话给陆平讨要货款,发现电话已经打不通了,按陆平留下的地址去找陆平,发现这个地址登记的是一个叫陆萍的人。赵先生没有办法只好到法院起诉陆萍,这下可让法官犯了难,陆萍找不到,怎么才能证实赵先生起诉的陆萍就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陆平呢?法官想到了到档案馆查陆萍的婚姻情况,果然不出所料,陆萍在2005年与一位黄女士登记结婚。同时意外发现,与陆萍身份证号码相同的陆平在1998年与另一位黄女士登记结婚,2001年二人又离婚。法官由此确定,陆平就是陆萍,判决支持了赵先生要求陆萍支付货款30280元的请求。
法官提醒,与个人首次口头交易,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在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后再交付货物或钱款,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