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有理” 法不饶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248
法庭上,法官询问被告人范某为何搞信用卡诈骗,范某则回答:“我没钱还债才干这一行的,现欠外债20多万元”。这难道也是犯罪的理由吗?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共犯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退赃款人民币346398.46元,依法继续追缴。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先后单独及与他人共同采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2012年12月期间,孙某与被告人范某等人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范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108994.3元;采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合计人民币159604.16元;与他人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作案三次,骗取合计人民币98800元。被告人孙某与他人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作案两次,骗取合计人民币64000元。2013年1月7日,范某、孙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孙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1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范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孙某。被告人范某另检举、揭发他人非法经营案,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据此线索,于2013年4月20日立案侦查,成功将位于盐城市区建军中路80号208办公室的POS机非法套现窝点捣毁,现场扣押3台用于非法套现的POS机,并对经营人员江某某、王某某等人审查。经审查,他人对非法套现的事实供认不讳,涉案金额达5000万元。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现已将嫌疑人江某某刑事拘留。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范某提出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范某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同案嫌疑人孙某;并根据其检举、揭发,查证了他人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范某检举、揭发已经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于被告人孙某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与公安机关联系,目前尚未查证属实,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孙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未退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