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母亲遗产 三位半百老人闹上法庭
作者:周春晓 发布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268
本是同胞三兄妹,为争母亲的房屋遗产,不顾亲情撕破脸。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继承纠纷案。
郑江、郑河、郑蕾系三兄妹,其父郑某于2001年3月去世,其母许某于2007年9月去世。许某在世时,独自居住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内,后罹患老年痴呆症,卧床完全不能自理,郑江经常前去照顾母亲。2003年,许某所住房屋需要拆迁,郑江便将母亲许某接回家中照顾长达四年,直至许某去世。期间,郑河及郑蕾很少去探望许某。许某去世时的所有丧葬事宜以及生前房屋的所有动迁手续,也均由郑江一人操办。2012年年底,许某生前遗留的房屋经拆迁置换新房屋一套,郑河、郑蕾要求郑江将该房屋予以平均分割,遭郑江拒绝,于是郑河、郑蕾将郑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母许某遗产即涉案房屋。
法院受理案件后,郑江申请大量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郑河、郑蕾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并据此主张郑河、郑蕾应不分或少分许某所留遗产。对此,郑河、郑蕾称郑江将母亲许某接回家中的原因,是觊觎许某的拆迁房屋。且郑河工作较忙,郑蕾嫁至外地,郑江没有工作,照顾母亲更为方便,母亲许某居住郑江家中期间,郑河、郑蕾也曾前去探望,故对于母亲所留的置换房屋,三人应依法均分。办案法官认为,许某自患老年痴呆症后,生活无法自理,郑江对其悉心照顾,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郑江分得许某所遗房屋的60%份额,郑河、郑蕾各得20%。
依据《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财产有价,但亲情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