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妻未生育子女,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1223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婚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7416日,被告人周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5年夏至20073月间,被告人周某在未与朱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张某先后租住于射阳县合德镇两户居民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另查明,20061115日,朱某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向射阳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200712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5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周某于2011114日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2328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周某无法通知到案接受审判,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17日撤回起诉。

 

201316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周某无法通知到案接受审判,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4日撤回起诉。20131112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2013131日,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周某的重婚行为表示谅解,同年21日,被告人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经射阳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