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
作者:孙海雷 孙宇 发布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272
与妻未生育子女,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12月23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婚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7年4月16日,被告人周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5年夏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在未与朱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张某先后租住于射阳县合德镇两户居民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另查明,2006年11月15日,朱某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向射阳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5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11月4日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2年3月28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周某无法通知到案接受审判,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7日撤回起诉。
2013年1月6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周某无法通知到案接受审判,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4日撤回起诉。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2013年1月31日,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周某的重婚行为表示谅解,同年2月1日,被告人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经射阳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