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所涉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案件双方当事人张某与汪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起初双方婚后感情很好,2006年汪某生完孩子患上产后抑郁症,开始与张某争吵不断,并一直猜疑张某在外面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甚至多次到张某工作单位吵闹,致使张某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考虑到孩子尚小,张某苦苦维持了几年婚姻关系。2012年,张某以与汪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亲属的调解工作,张某撤回了起诉。2013年,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汪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医学鉴定书,已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张某照顾为由,要求法院从保障妇女权益角度,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主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勉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记被告的病情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且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判决张某与汪某离婚。同时,考虑到汪某患有精神疾病,为保障汪某的合法权益及今后的实际生活,张某应给与汪某适当的经济补助,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多分。

 

法官提醒: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但涉及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的,应考虑其病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若患病一方久治不愈,且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到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且从保障患病一方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离婚时,应在财产上给予患病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