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掉进道路深坑 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王进前 陆菊文 发布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838
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安全防护措施,路过车辆不慎掉进施工坑中,施工方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近日,吴江法院震泽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9月21日夜晚,王先生骑电动车在吴江市横扇镇乡村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人车晃动,来不及刹车,便人仰车翻掉进深坑之中。事故造成王先生颈部受伤,先后花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愈后,王先生了解到,事发路段正在进行道路工程改造,由市政公司负责施工。交涉无果后,王先生便将市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政公司在进行道路施工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在道路挖坑施工现场,市政公司既未设置车辆绕行标志,也未修建临时通道供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先生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行使时注意力不集中,对路况疏于观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莽撞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道路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市政公司同意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