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宽严相济挽救失足人员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752
教育、挽救、改造,让浪子回头早日融入社会,是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三项措施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较好发挥了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矫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针对不同量刑情节体现宽严相济。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依法宽大处理。对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酌定情节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适当扩大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体现宽严相济。对于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现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多适用罚金刑和缓刑,孕妇、残疾人犯罪以宽缓为主。
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体现宽严相济。对轻微犯罪被告人认罪悔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