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贪财偷黄金 一审被判十二年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次数:253
2013年3月,被告人余林高在某县华润苏果超市担任电工期间,发现该超市内部分黄金柜台管理不善,便产生盗窃黄金柜台首饰的想法。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余林高与同事调换成上白班。晚上下班后,被告人余林高便一直躲藏在超市内。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林高从其躲藏处走到一楼正厅,为躲避安保设施,其从红豆家纺柜台拿被子盖在身上,然后爬行至“老庙”、“梦金园”黄金柜台,采用撬柜子的方式,窃得黄金手镯、项链、戒指、铂金项链、手镯等首饰总计3270余克,价值人民币130余万元。
另查明,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林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林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林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林高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建议对被告人余林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