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违法审查不严 工商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次数:301
原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某工商所所长潘某、副所长周某对辖区新设立的公司没有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违反规定出具了该公司没有违法违规的审查意见,使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造成了国家财产流失。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同时参考两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11年4月,查某在无实际出资能力的情况下,组织资金成立绿盾公司,验资完成后即抽离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2011年6月,被告人周某、潘某在对新设立的绿盾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违反规定出具了绿盾公司没有违法违规的审查意见,使绿盾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2011年7、8月份,查某将绿盾公司交给李某。2011年9月至11月间,李某以绿盾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7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合计人民币5556796.72元。
立案前,绿盾公司缴纳税款人民币109324.61元,国税部门已向其他涉案单位追回税款合计人民币1301388.21元。其他涉案单位已缴纳罚款、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871271.17元。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某分局工作人员凌某、薛某在对绿盾公司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上述税款流失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商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相关违法行为未被查处、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潘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是两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国税部门相关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也是本案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上述案情及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时参考两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对其可以不判处刑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