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7日,常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六旬老教师程老师和他的学生姚某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借款纠纷终达成还款协议。

 

事情还要从二十年前说起,90年代高中毕业的姚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找到程老师借款。从1994年开始,程老师陆续借款几万元给姚某,期间姚某还过几次钱款,本金却始终未偿还,碍于师生关系程老师一直容忍着未向法院起诉。201311月底,程老师实在讨要无门才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姚某收到诉状后,辩解说之前还过的钱款已归还了借款本金,现基本上不欠程老师了,且这笔借款的两年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的还款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归还结欠的利息,超过利息部分才能视为归还本金。诉讼时效应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如当事人确已通过各种方式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视为超过。经法院耐心调解后,姚某同意一次性归还程老师借款本息4.5万,一场师生间的借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