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如何审理之我见
作者:于世民 发布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1865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国劳务、出国留学已成为普遍现象,有时中国公民人在国外,但由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诉讼仍然发生,近年来此类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又以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居多,笔者试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涉及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诉讼不全是涉外民事诉讼
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只要具备前述任一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
从形成要件分析,只要中国公民之间是因为在国内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引发的诉讼,虽然中国公民或因侨居、或因工作、或因学习而身在国外,但仍然是国内普通民事诉讼,应当完全适用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
二、中国公民当事人在国外签署的法律文件应当经过认证
当事人在国外因各种原因不能回国亲自参加诉讼,原、被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寄交起诉状、答辩状,也可委托在国内的其他中国公民代为递交起诉状、答辩状,在国外签署的起诉状、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意见、申请等诉讼资料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同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确实无法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还必须委托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上述意见的提出,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一国的国内诉讼应当止于国界,在国外作出的行为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对国内诉讼产生效力,另一方面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应当综合评价作出真伪的判断,然而在当前条件下对当事人在国外作出的诉讼行为的真伪法官是难以判断的,必须要辅以一定的认证程序。对此,有两方面的法律依据,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进行认证有专项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规定,此种案件不作为涉外案件审理,但有关程序应参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
三、向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规范
笔者认为,送达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且离开国内未超过一年的,可以依照普通民事诉讼规定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已无住所或者离开国内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执行,即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或者委托中国驻受送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或者在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进行邮寄送达,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时进行公告送达。
四、现代网络技术在此类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现代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E-mail实现了瞬时信息交流,QQ、TM、MSN等网络平台提供了即时互动交流的技术支持,拓宽了法院在审理涉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时的思路,有时与当事人在线即时交流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法官在办案中已实际运用了这些平台并有效促成了当事人调解,但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持慎重的态度,现代网络技术在诉讼中只能发挥辅助作用,理由:一是国际网络平台交流还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的方式;二是受网络安全的限制,视频交流窗口极易被覆盖,交流内容极易泄露;三是中国公民在国外作出的诉讼行为并不必然产生国内诉讼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诉讼中,网络技术的作用应当限于对在国外当事人进行程序法上的说明和指导,而不能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或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