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女友提出分手 男子杀人未遂被判刑
作者:冯玉荣 王娜 发布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377
21岁的李刚因不满前女友提出分手不愿复合而怀恨在心。2012年11月10日晚,李刚持匕首故至女友家门口对其实施伤害,因听到女友母亲开门而仓皇逃窜。2013年12月19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判处其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瑶的经济损失25757.45元。
2011年,21岁的李刚和19岁的王瑶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谈了一年恋爱,因李刚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对其管得太严,王瑶提出分手。李刚不同意分手并不断纠缠王瑶要求复合,遭到拒绝后,李刚怀恨在心。2012年11月10日晚,听说王瑶正在和另外一名男子谈恋爱,李刚非常愤怒,一斤酒下肚后,李刚再次给王瑶打电话要求复合。遭到拒绝后,李刚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拿起一把匕首径直朝王瑶家走去。在王瑶下班后上楼时,躲在黑暗处的李刚突然从后面抱住王瑶,将其拖到到三楼半墙角,因王瑶反抗叫喊,李刚用手捂王瑶的嘴,并用匕首胡乱扎王瑶的身体,在听到开门声后,李刚往楼下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两个小青年抓住。受伤后,王瑶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王瑶左胸Ⅳ、Ⅴ肋、左肩胛骨外侧、Ⅲ、Ⅳ胸椎左侧有2-3cm伤口,左上臂中段有两处2-3cm伤口,相互贯通,左侧血气胸、左肺刺裂伤,左下肺不张等伤情。经法医鉴定:王瑶左胸部的损伤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刚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判处其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瑶的经济损失25757.45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