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改账单 合同诈骗判三年
作者:曾云飞 发布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309
唐某为了牟取私利,采用篡改快递单对账联物品数量和重量的方式,虚增快递物品重量约48万公斤,骗取他人人民币384000余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案,唐某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原来,唐某于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间,在承揽江苏省昆山市某有限公司快递业务过程中,采用篡改快递单对账联物品数量和重量的方式,虚增快递物品重量约48万公斤,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384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35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