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溺爱藏爱子 流浪数载现真形
作者:陈琳 艾华 发布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283
俗话说,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一种无私的爱,然而这种无私的爱必须有一定的尺度,当无私的爱侵害到他人和社会利益时,这种爱实际上是一种害,既伤害了子女,又害了自己。
本案中,孙红、范军作为范中的父母,在其儿子涉及重大犯罪时,没有能够掌握好尺度,将国家法律和做人的基本准则置之于不顾,其后果既使儿子范中失去了投案自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且使自己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教训十分深刻。
2004年10月6日晚,孙红、范军之子范中(已判刑)伙同他人在本泰州市海陵区金海洋宾馆516房间,对被害人李丽实施了轮奸。
2004年10月9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该局侦查人员到范中家实施抓捕时,明确告知范军其子范中已涉嫌犯罪。范军随后将此情况告知其妻孙红,二人遂将范中藏于朋友家中,此时范中将其伙同他人强奸的事实也告诉了孙红和范军。2004年10月至2009年上半年间,范中先后逃匿于上海市、湖南省株洲市、湖北省十堰市等地,并多次返回泰州市,藏匿于家中的阁楼上、乐家宾馆、德龙网吧等处。期间,孙红、范军多次为范中提供资助、藏匿地点、交通便利。
2007年6、7月间,孙红还通过社区民警李峰(另案处理),蒋范中姓名改为范大伟,并以此姓名办理了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2009年上半年,孙红、范军帮范中以范大伟的名义,找了份稳定的工作,直至2012年3月,范大伟被人告发,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此,孙红、范军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处罚。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红、范军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资助、隐藏处所、更改姓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范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保护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究,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红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范军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本院对被判处撤销本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之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