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驾驶叉车运输货物过程中,轧死一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吕某获刑一年。

 

2013812日,吕某在昆山市某工业园区甲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内驾驶叉车运输货物过程中,因疏于观察,将正在路中的被害人贾某轧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头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因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处以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