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两年多前妻一直拒绝将房屋过户,深受困扰的张兵无奈起诉前妻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快审快结快执,一周时间顺利结案,张兵对此感激不已。

 

张兵与王红因感情不和,于20123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其中一套住房分给了张兵。当时约好离婚后第二天王红就协助张兵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想王红推脱有事未去,此后更是找各种理由,甚至提出必须由张兵再拿出一笔补偿费,才能在同意过户的手续上签字。张兵软磨硬缠近两年,也没能让王红松口,经过向律师咨询,他一纸诉状将王红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开庭时,王红自知理亏,同意调解,法院当庭就出具了调解书。泉山法院依据“能动执行工作模式”,第二天就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很快为张兵办结了房屋过户手续。

 

经此一事张兵才明白,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虽然方便快捷,但对于协议中财产分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孩子抚养费的交付等履行全凭双方的自觉,一旦一方不履行,由于民政部门没有司法强制执行权,无法保证协议的履行。同时由于离婚不是在法院办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由法院直接执行协议内容。要想由法院予以执行,只能就双方不履行的部分另行诉讼,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有了裁判依据后,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可强制执行。像张兵的房屋过户问题,在诉讼后由法院向房屋管理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王红的配合、协助和签字,张兵凭调解书就可一人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