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官解析民事纠纷败诉成因录
作者:王成玉 陈雷 李林清 发布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304
自古以来诉诸法律打“官司”,输赢自有定论。然而,时下有少数当事人把民事官司“打输”了,视为是法官办案不公或曰法院风气不良所致。于是乎,指责法院,怪罪法官之声不绝于耳。
近期,笔者在盐城市法院采访,就“败诉”的话题零距离地与一线民事法官进行交流,在与他们的攀谈中,他们无不对外界有失偏颇的看法有着独道的见解,并运用今年亲身办理的民事案件,将民事纠纷败诉的原因归纳为10类,其剖析可谓是明明白白、入情入理。
败因一:无证诉讼
【案例回放】:原告管某诉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6月管某认为供电公司开户用电时收取了其6000元属违法收费,要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返还。管某自述,他已将6000元交由被告下属单位某农电站,经手人是会计,时任站长徐某承诺上午缴费,下午安装,待安装完毕后,供电公司对收取的6000元未出具收据。法庭对供电公司下属农电站账目进行了核查,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均未查询到该笔收费。管某认为,供电公司没有一起供电开户不收取申请人费用,否则不给予安装。法院最终审理认为,管某依据供电公司不收取费用就不会予以安装来分析判断被告已收取了安装费用,其推理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供电公司究竟是否收取了的费用,收取的具体数额,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管某要求供电公司返还6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点击】:缺乏证据支持是当事人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当下一些基层群众证据意识薄弱,缺少证据支持,乃是败诉的症结所在。庭审中法庭如果无法查清事实,法官只能对管某说“同情你,但不能改变你败诉的结果。”。
败诉原因之二:法律“文盲”
【案例回放】:原告喻某诉被告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7月5日,借款人徐某因办工厂缺资金,立据向原告喻某借款30万元,借款2年,利息每年10万元,被告人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庭审中,被告辩称:我是担保人,对此款,我只能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我不能替借款人还款,而且我只是一般担保。法院认为,借款人徐某因缺资金立据向原告借款,并由张某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按约履行,原告向担保人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对被告人一般保证担保且只承担督促还款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官点击】:一个担保签名,却要承担巨额的债务负担,不懂法的人或法律“文盲”是难以接受这样的判决的。但法律规则是神圣的,如果不按法律实施判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将会紊乱,债权人的正当权利将会受到侵害。担当担保心中无“法”,只能是自已酿的苦酒自己喝。
败诉原因之三: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回放】:原告王某、辛某诉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8月29日,原告辛某驾驶其妻王某的小轿车与前方同向而行的陈某驾驶的樊某乘坐无牌号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部分损坏,陈某、樊某均受伤住院。陈某支出医疗费9609元,樊某支出医疗费4105万。辛某于2013年5月来法院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对辛某起诉的交通事故事实、投保事实均予认可,但只愿意承担樊某的医疗费4115元×85%=3497元,陈某医疗费9606元×85%=8165元。并提供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等证据证明其辩解。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主张核减医疗费不属于保险赔偿中的免责条款,财产保险公司提出对两名伤者的用药应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减15%,既不是约定的标准,也不是法定的保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击】:自愿合法的合同也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这类主张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法律面前,切莫自作聪明或掩耳盗铃,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
败诉原因之四:消极抗拒
【案例回放】: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2月1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十万元。现原告因需要资金向被告索要,被告不予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答辩。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陈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陈某返还王某借款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点击】:民事诉讼中,法庭不是要为难被告人,而是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诉辩、解决纠纷的平台。被告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抗辩权,更谈不上和解、调解,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输判自在情理之中。
败诉原因之五:非法转包
【案例回放】:原告封某诉被告姚某、孙某、某工程公司人身伤害赔偿一案。
2012年5月,封某经人介绍到姚某负责的农田防渗渠工程施提供劳务,具体负责搅拌机的操作。封某没有搅拌机操作资质证,姚某也没有要求封某提供资质证,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和搅拌机操作人员岗前合格考试。5月21日,封某操作机器不当,造成胳膊和手指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工程公司、孙某均辩称:工程已转包并约定安全责任后者负责,自己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被告姚某均不具备建设资质,三被告之间分包、转包建设工程达成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分包、转包合同关于安全责任转移的约定对三被告人不具有约束力,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的,三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击】:工程中标人与实际施工人不一致情况普遍,部分公司和承包人为谋取转包利益,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设资质单位或个人,工人施工中发生伤害的,自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败诉原因之六:挂靠得利
【案例回放】:原告朱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一厂房工程并成立工程项目部,由挂靠公司的蔡某实际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因工程需要碎砖,2011年8月,蔡某向原告朱某购买46176元碎砖,蔡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同意结账,并约定来年元月2日结账。到期后原告讨账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辩称与原告无买卖关系,所以原告直接起诉被告无事实根据,不同意付款。法院审理认为厂房工程由挂靠被告公司的蔡某实施施工,蔡某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挂靠人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遂判决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归还原告货款。
【法官点击】:没有利益斩获,公司怎会轻易让他人挂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碰到这类当事人之间相互扯皮、互踢皮球,借以逃避责任,其背后总是与若明若暗的利益链条相牵连。被告某公司看似很冤,其实由其付款一点不冤。
败诉原因之七:职务行为
【案例回放】:原告曹某与被告庞某、江苏某科技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某科技公司经营挖掘机等相关工程机械生产销售项目。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庞某任职于该公司。2011年3月28日,曹某与庞某商谈购买挖掘机一辆,并向江苏某科技公司先付购车款4000元,由庞某立据收取,并转汇给公司。后被告庞某离职,曹某未与江苏某科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购车款,两被告均未退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庞某是被告江苏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为公司的销售与原告商谈业务,收取原告购车款,并转汇给公司,是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对原告承担返还责任。遂判决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曹某购车款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点击】:对于员工的职务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公司想免责或者当事人欲想追究员工的责任,只能证明该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败诉原因之八:违背诚信原则
【案例回放】: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卢某、董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3年5月,为创办公司,蔡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5月共同出具条据向原告赵某借款25000元。2013年6月蔡某病故,对该笔债务王某拒绝偿还,辩称在借款条据上签名不错,但只是证明人,不是借款人,所以不承担还款责任。蔡某的三继承人董某、卢某、蔡某表示不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但又拒绝签名确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现遗产继承人三被告表示不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但又不签名确认,应视为接受继承,故对蔡某的债务,三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人王某辩解其是证明人,不是借款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点击】:诚实信用是民法的重要准则,当事人在经济、社会以及诉讼中皆要遵守。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犯该类低级错误,否则既输官司又输人品。
败诉原因之九:被告错误
【案例回放】:原告朱某、郭某诉被告郭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丈夫购买房屋一栋,并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与改造。后原告丈夫生病住院,遂将其父被告郭某接到该房居住。在原告丈夫住院治疗期间,该房被拆迁,被告郭某从原告处拿走房屋买卖契约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并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拆迁协议,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拆迁后的房屋,使其无家可归,请求确认拆迁后的房屋原告所有。被告郭某辩称房屋不是自己的,是属于其另外两个儿子的。法院审理认为,民法意义中的诉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被告辩称房屋属于其另外两个儿子,未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民法意义上的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击】:要想切实维护自身权益,除了有损害事实、证明证据外,选择适格的被告也很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原告因为各种原因执意要诉某一不适格被告的情况,结果只能是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之十:对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案例回放】:原告项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项某诉称:被告欠原告代加工饲料款计人民币176200元,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逾期按百分之一点五利息结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欠原告饲料款176200元认可,但尚无能力归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项某饲料款后,未能如期归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归还欠款。原被告约定的逾期欠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承担所欠货款利息,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当应承诺守信,不可以其他任何理由拒付欠款。如果故意使“招”,不仅法律不容,而且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难以立足。
上述仅从民事审判中对常见的败诉原因作点浅析,旨在帮助人们释疑解惑,旨在告诉一些法律意识簿弱、法律知识匮乏的人群,在当今法治社会,只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才能成事兴业,方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心中无“法”,求诉不信“法”,或遇“挫”就指桑骂槐,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和谐,更谈不上安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