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月,曹某向法院起诉称,孙某因病住院,因家中资金紧张,故住院期间孙某向曹某借款用于治疗。治疗结束,孙某与曹某结账的时候,孙某共计借款30500元未还,故请求法院判决孙某归还借款。

 

庭审中孙某表示,很感谢曹某借款,但曹某实际只出借15000元,并不是305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曹某拒绝接受孙某还款15000元。因此,孙某愿意归还曹某15000元。曹某则认为,该15000元是住院期间陆续给付的,在春节前,孙某丈夫另向被告以治病为由借款15500元,两笔合计30500元。对此,曹某提供了孙某于2013517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暂借15500元,如有前条无效。

 

曹某借款30500元还是15000元?根据孙某出具的借条分析,落款时间为孙某治疗终结后,内容有“如有前条无效”字样。因此,可以认定曹某累计给付孙某15500元(15000元应当是原告方的误记)。而曹某主张除此之外还陆续支付15000元之事实不仅无相应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情理,因为被告不能说清给付次数、地点、金额,且在出具借条时也未累加。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偿还曹某借款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曹某接受了孙某还款1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