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用餐摔伤 单位应作相应赔偿
作者:辛春 世浩 发布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286
一职工中午在本单位食堂用餐后洗餐具时摔伤,向单位索赔未果,诉至泰兴法院,最近,泰兴法院依法判决单位对职工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泰兴市的周某(女)今年60岁,自今年2月起在该市某家具厂打工。 3月3日中午,周某在单位食堂吃完午饭去水池洗碗的途中,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当日未有感觉,次日感到右膝疼痛到所在乡卫生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膝挫伤,未见明显骨折。3月19日到该市人民医院进行右膝关节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右胫骨平台骨髓水肿、膝关节腔积液。为检查和治疗,周某用去6537元,并遵医嘱休息2个月。后为赔偿事宜与单位协商未果,周遂诉至泰兴法院。
对周某的起诉,某家具厂认为,周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周某是在用餐后洗餐具的过程中摔伤的,是其自身的生活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联系的活动,单位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家具厂工作,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周某在单位从事生产活动,中午在单位食堂用餐,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周某在单位食堂用餐后去水池洗碗途中摔伤,单位作为食堂管理者,对用餐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地面湿滑容易造成用餐员工摔倒的情况下,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或者尽明确告知义务以防意外损害发生,但单位却疏于防范,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周某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地面湿滑未加注意,致摔倒受伤,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泰兴法院确定单位对周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泰兴法院判决被告家具厂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合计10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