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继报纸、电视、电台、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并有后来者居上的态势,利用手机短信进行交往,更成为一种时尚。手机短信便捷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联络越来越多,各种娱乐信息和广告行为也随之加入短信行列,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令人担忧,一些垃圾短信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烦恼,干扰了正常工作和生活,使我们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来查看和删除这些信息,近年来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无故被烦扰,垃圾短信侵害了我们的权利。

 

一、什么是垃圾短信

 

(一)定义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由于网站和网上软件这两种发送短信的方式具有较强的群发能力,垃圾短信多以此两种方式发送,在监控和过滤上存在很大困难,形成了难以防范的局面。

 

(二)类型

 

目前的垃圾短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赌博信息;二是以抽奖、中奖为诱饵的诈骗信息;三是办假证、假公章、贩卖走私黑车、枪支等不法信息;四是利用短信息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五是短信服务商擅自提供的信息服务。这些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存在的共同特点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积广;传播者使用的号码大多没有登记身份信息或使用假的身份证,一般很难查到用户信息;传播者使用的号码大多是漫游的,存在跨地域打击、处理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些垃圾短信在监管和禁止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难度,加之目前针对此项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在治理垃圾短信方面很难收到成效。人们已经认识到垃圾短信已成为一种新的信息公害和社会污染,治理垃圾短信迫在眉睫。

 

二、垃圾短信侵权的主体

 

发送垃圾短信的主体主要是手机用户、短信服务商以及与其合作提供服务内容的若干个人网站。一些非法的手机用户通过点对点或群发的方式向其它用户发送一些不良信息,如谎称对方中奖的诈骗信息,承诺办理假证件、假公章、贩卖走私黑车、枪支、毒品等不法信息,传播一些淫秽、色情信息和恐怖信息等。他们有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利用接受者爱占便宜的弱点来获取非法利益,也有的是发泄私愤,故意干扰有过结的人的正常生活。而短信服务商以及与其合作提供服务内容的若干个人网站主要是为了向手机用户推广有偿的信息服务,以求获利。很显然,在手机用户没有订制、申请某种短信服务的情况下,短信服务商擅自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就相当于商业上的“强买强卖”行为,侵犯了用户的消费选择权和事先知情权,侵害了他们的利益。虽然有些短信服务是无偿的,但是人们无缘无故的频频被广告短信所烦扰,其实也是权利受害。

 

三、垃圾短信侵权的客体

 

(一)侵犯他人财产权。短信服务商向手机用户擅自推行有偿信息服务或者以无偿信息服务为诱饵使手机用户掉入“短信陷阱”,支付非自愿的费用,这对于用户来说,就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另外,一些非法手机用户发送的中奖信息以及预测命运、爱情、钱运、官运等的信息,利用一些人爱占便宜或是迷信的心态,骗取他们的钱财,例如,“尊敬的用户,某公司为了新产品上市促销,特举办手机号码幸运抽奖活动,您的手机获得了三等奖,奖金为3万元人民币,请您速与张小姐联系兑奖业务,电话号码是********”; “你相信缘份吗?你想知道你和你的爱人的默契指数吗?想知道你们是否能天长地久吗?发送你和你爱人的名字到****,预知你们的今生情缘,每条收费1元”。像诸如此类的垃圾短信很容易使一些人上当受骗,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二)侵犯他人健康权。目前,随着手机短信的频发,其中的垃圾短信已成泛滥之势,形形色色的不良信息不断骚扰着人们,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已然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污染。由于这些垃圾短信的到来是不分时间的,所以有时会影响人们的休息,而且有的内容恐怖血腥、低俗不堪,这对于被动接受者来说是一种视觉污染,影响身心,久而久之,会侵害手机用户的健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黄色短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现在使用手机的人群日益低龄化,不少的青少年对于手机短信已不陌生,他们必然会有接受黄色短信的可能性。这些粗俗不堪的黄色内容对于身心尚未发育健全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诱惑和侵害,严重影响他们的健康发展,如果不加以制止,会使一部分青少年经不起诱惑,走上歪路而毁了他们的一生。所以,垃圾短信对于人们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终端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四)侵犯他人隐私权。手机号码是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一般情况下未经所有人同意,知情人是不能擅自使用和外泄的。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四、垃圾短信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垃圾短信发送主体多样化,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我认为,垃圾短信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运营商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造成的侵权,属于直接侵权,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竞合。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短信,会造成用户手机的有形磨损和不必要费用的支出。运营商滥发短信的行为损害了用户利益,侵犯了用户的生活安宁权。同时,手机用户与运营商达成入网协议时,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运营商向用户发送的各种垃圾短信,违背了与手机用户约定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这种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害,发送垃圾短信并不会直接造成接收者财产损失,但其确实造成接收者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付它,特别是正在进行重要的事务活动时接到这种短信,影响正常工作。

 

二是普通用户发送垃圾短信造成的侵权。这种垃圾短信一般利用网站和计算机软件发送。这类侵权应由侵权用户承担责任。但是,短信服务商是短信服务的提供者,也从中获利,负有善意监管的义务,若其违背此义务,泄漏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或是发送垃圾短信,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五、垃圾短信在国外

 

英国

 

面对日益严峻的垃圾短信现象,英国政府在2003年专门立法,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按照这些法规,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额度将没有限制。此外,英国还设立了一些机构,如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会等,专门对利用手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监控。

 

美国

 

在美国,座机和手机都可以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拒听推销电话登记处”注册。如果你的名字列在NON-CALL-LIST(拒听名单)上,还有人打你的手机进行推销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将会视其为违法行为,处以几百至1万美元的罚款。美国立法比较严格。联邦电信委员会制定法规,要求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的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

 

德国

 

德国手机号码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买手机时,用户必须出示身份证,其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将被输入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库。同时,新客户将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明令禁止发送垃圾短信。为了有效地管理短信服务,德国国会在2003年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均要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从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如果发送色情等非正常信息,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

 

我认为,我们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可采取手机实名制和限制广告的发送时段,并对滥发垃圾短信予以处罚等措施。手机实名制后对利用手机违法犯罪者公安机关可迅速侦破,从根本上遏制犯罪源头。对运营商和个体用户违反规定、滥发短信的可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无规矩不成方圆,短信市场也急需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还公民一个安全、文明的通迅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