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1日,被告人王某驾驶面包车从市汽车南站搭载被害人黄某前去乘坐自家的大巴车,途中被告人王某与黄某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王某声称要殴打黄某,并用扳手恐吓被害人黄某,后王某又打电话给大巴车驾驶员金某某让其找人准备殴打黄某,在黄某主动对车费问题让步后,被告人王某仍表示要殴打黄某。当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路与延安路交叉路口往东拐弯后,被害人黄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汽车右侧车门打开并跳车。被告人王某在看到黄某拉车门跳车、摔倒后,仍继续驾驶车辆离去而未采取任何安全、救助措施。后被害人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头部损伤符合坠落、翻滚过程中,头部与静止的、具有较大平面且表面粗糙的钝性物体(如地面)作用所致。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民事部分已获赔偿的情况,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